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5〕712号
关于同意惠州市、肇庆市开展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试点工作的函
惠州市、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申请惠州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试点的请示》(惠市环报〔2015〕26号)、《肇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申请肇庆市开展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规范化管理试点的请示》(肇环报〔2015〕6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有关部署,为推进我省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试点工作,结合你市有关工作基础,我厅同意惠州市、肇庆市作为我省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试点城市。
二、请你市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广东省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粤环〔2015〕8号)框架范围内积极稳妥开展试点工作。尽快制订本市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指导性目录,组织做好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人员培训,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监管,确保环境监测市场规范有序。阶段性成果及存在问题应及时报告我厅。
三、我厅将尽快完善购买服务标准、质量核查、信用评价等相关制度建设,并加强与各试点城市的联动,请你们及时做好后续制度的实施及衔接工作。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6月16日
(联系人及电话:刘俊 020-8753172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