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粤环违改字〔2015〕7号
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000000089187
组织机构代码:56085364-2
法定代表人:杨晚华
详细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24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我厅会同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6月19日到你公司珠江三角洲城际轨道交通东莞至惠州段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已经开始建设,建设过程中对路线进行了调整,对设计标准、工程内容均进行了部分变更,导致环境敏感点有变化,主要环保措施随线路调整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其中属于重大变更的有:
1.设计速度目标值由140km/h调整为200km/h。
2.线路横向位移超出200m的累积长度为61.2km,占原正线长度的62.1%。
3.车站总数由15个增加至17个,增加2个。车站位置、形式及规模均由不同程度的调整。
4.穿越重要敏感区的数量减少2个,沿线涉及3处环境敏感区,调整设计后,新增线路以隧道形式下穿东莞黄旗山城市公园(市级森林公园)一处重要敏感区;穿越惠州西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线路平面基本一致,在景区范围内新增设一座西湖车站(地下站);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东莞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粤府函〔2014〕270号),石马河沿线原保护区范围参照饮用水源准保护区进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程穿越东深供水渠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位置及方式调整,本项目以桥梁形式跨越东深供水渠饮用水源准保护区。
5.声环境敏感点新增78处、减少73处,变化总量151处,约占原敏感点数量的169.7%。
你公司珠江三角洲城际轨道交通东莞至惠州段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你公司在珠江三角洲城际轨道交通东莞至惠州段项目开始建设之前没有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现场检查笔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你公司提供的项目变更证明材料、线路变更平面示意图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厅决定:
责令你公司珠江三角洲城际轨道交通东莞至惠州段项目停止建设,限期6个月内补办手续。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环境保护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