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商〔2015〕532号
关于征求对《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
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裁量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标准(试行)》)规定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条例》于2015年1月13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修订通过,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第六章增设了对多种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并对《裁量标准(试行)》中涉及的相关条款内容进行了修改。为使《裁量标准(试行)》与《条例》有效衔接,规范我厅依据《条例》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我厅制定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你们认真研究,并于7月27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厅,同时发送电子文本至yangdi@gdepb.gov.cn。
附件:1.《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征求意见稿)》
2.《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7月16日
联系人及电话:杨迪 020-87533928
传真:020-87531752 E-mail:yangdi@gdepb.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