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5〕856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授予顺德区、惠州市
龙门县“广东省生态区(县)”称号的函
顺德区、龙门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意见》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省级生态建设示范区的申报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我厅对你区(县)提出的创建省级生态区(县)技术评估的申请组织了考核验收,认为顺德区、惠州市龙门县达到广东省生态区(县)考核指标要求,现决定授予顺德区、惠州市龙门县为“广东省生态区(县)”称号。
希望你区(县)再接再厉,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环境保护,不断提升生态文明水平,为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7月2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佛山市、惠州市环保局、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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