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5〕947号
关于企业环境信用修复有关问题的复函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企业环境信用修复有关问题的请示》(韶环〔2015〕82号)收悉。为进一步明确《转发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4〕48号)关于企业环境信用修复要求,规范省级参评企业环境信用修复行为,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在同一评价周期内,企业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完成有效整改的,可向我厅提交环境信用即时修复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信用初评或复核环节可以即时修复环境信用一次、信用等级上调一个等级,但不得多次修复或上调多个等级。初评或复核环节已即时修复信用的,评价结果公布后,我厅不再接受企业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
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六个月内,“环保警示企业”(黄牌企业)或“环保不良企业”(红牌企业)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完成有效整改的,可向我厅提交信用修复申请,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包括信用评价中所有问题整改情况、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承诺落实情况以及所在地地级以上环保部门初审意见。地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前,应对相关企业改善环境行为、实施有效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并按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重新对企业从评价年度年初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期间环境行为进行评价打分,对是否同意修复环境信用、信用等级上调一个等级给出明确意见。
三、我厅接受企业信用修复申请后,将组织有关单位按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和评分方法,对企业从评价年度年初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期间环境行为重新核定,必要时可以组织进行现场核实。经厅务会议或厅重点污染源管理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按照粤环〔2014〕48号文信用修复有关规定通过后则同意修复信用,在企业环境信息记录中补充其整改信息,将其信用等级上调一个等级。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8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