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2015〕69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建设项目竣工
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粤发〔2014〕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2015〕69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省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进程,根据先行先试、深化改革、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原则,就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列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5年本)》、2015年5月1日前已由我厅(含原省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通知印发前已报我厅申请验收的,仍由我厅继续办理。
二、我厅负责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包括环境保护部委托项目),建设单位可委托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及监测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三、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和经省政府批准的《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广东省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粤环〔2015〕8号),各地可结合实际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及监测报告(表)的编制工作向社会监测机构放开。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8月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8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