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环函〔2015〕1059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对执行《电镀水污染物
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山市环保局: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有关问题的请示》(中环请〔2015〕8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已于2015年8月20日正式实施。其中4.2.5规定“企业(含电镀专业园区)在不改变项目性质和生产规模、不增加污染物排放量和排放种类的情况下对生产工艺进行改进的,执行企业现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对于企业(含电镀专业园区)而言,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对废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改建的,可以按照DB 44/1597-2015的规定执行现行的相应排放限值。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9月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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