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粤环违改字〔2015〕8号
佛山市兆越纺织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82400001241
组织机构代码:78116522-9
法定代表人:余昌海
详细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桂工业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理由
2015年 8月 7日,我厅会同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一)你公司生产废水处理设施的冷却塔下方集水池与公司外部围墙连接处有缝隙,有大量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通过缝隙排入外环境。(二)你公司自行添加一条地上临时管道将处理后的生产废水排放至外环境,该临时管道和排放口没有通过环保主管部门核定。(三)你公司在污水处理设施混凝沉淀池上设置五条水管,打开阀门后生产废水可以在正式排放口后的明渠直接排到外环境,同时正式排放口没有水排放。
以上事实,有《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现场检查笔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佛)环境监测委字(2015)第0452号)和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通过生产废水处理设施的冷却塔下方集水池与公司外部围墙连接处缝隙向外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超标废水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公司自行添加一条地上临时管道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你公司在污水处理设施混凝沉淀池上设置五条水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厅决定: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和不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置和管理排污口的行为;立即停止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并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立即封堵生产废水原水冷却塔下方集水池与你公司外部围墙连接处的缝隙;立即拆除自行添加的临时管道和污水处理设施混凝沉淀池上的水管。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我厅可依法依规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环境保护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8月18日
抄送:佛山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