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粤环违改字〔2015〕10号
江门华尔润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700400008842
组织机构代码:74918356-6
法定代表人:肖建华
详细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南格工业区A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理由
根据群众举报,2015年8月26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查阅相关资料,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公司废气排放情况进行抽测。现场检查时,你公司950吨/日优质超厚特种玻璃生产线正常生产,除尘、脱硫设施正在运转,但脱硝设施尚未建成。《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粤环境监测LB字〔2015〕第46号之1)显示,你公司烟囱废气出口两次监测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最大值分别为953mg/m3、408mg/m3、856mg/m3,颗粒物、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超过《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许可证编号:4407032010431010)要求的《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表2玻璃熔窑限值18倍、0.2倍。
以上事实,有2015年8月26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现场检查笔录》、2015年8月26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调查询问笔录》、《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许可证编号:4407032010431010)、《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粤环境监测LB字〔2015〕第46号之1)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本省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等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规定以及《关于对2014年脱硫脱硝设施存在突出问题企业予以处罚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42号)“江门华尔润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未建成脱硝设施,氮氧化物长期超标排放”,“2015年底前,完成整改任务,逾期未完成的,依法从重予以处罚”的要求,我厅决定: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吊销你公司领取的《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你公司停业、关闭。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环境保护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9月14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门华尔润玻璃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