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2015〕90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
为全面、深入贯彻实施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现将环境保护部《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通知》(环发〔2015〕1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深入理解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要求,从我国当前大气污染形势出发,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强化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责任,坚持源头治理,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重解决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加强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坚持立法为民,为公众有序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法治渠道。新《大气污染防治法》为推动大气污染物全防全控,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各地要以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宣传贯彻为契机,全面推进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再上新台阶,改善我省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环保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认真组织宣传培训,增强全社会环境法制意识
贯彻实施新法必须要做好新法的宣传普及工作,使新法深入人心,从而推动社会各界了解并准确把握新法的立法精神和制度设计,提升人民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我厅将通过举办广东环保学习论坛、组织主流媒体开展专访活动、在《环境》杂志开设专栏、在全省环境文化橱窗张贴宣传海报、开展沙龙研讨活动、发放宣传资料、利用“南粤绿声”微博和“环保范APP”等平台以及结合“环境文化节”等活动,对新《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宣传和解读。组织对全省环境执法人员和重点企业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培训,提高环境执法人员的法制水平和企业单位的环保守法自觉性。
各地环保部门要将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结合各地实际,主动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报告,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进行培训。要制定本单位学法计划,开展学法活动,突出学习重点,分步骤分层级采取自学和集中学习等方式进行系统学习,不断提高依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要创新环境法制宣传形式和手段,提升宣传效果。积极与媒体联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媒开设法制专栏、专版、专题节目;发挥各类网站、移动载体等新媒体的作用,提高法制宣传活动覆盖面、影响力,形成政府关注、企业关切、公众知晓的社会舆论氛围和法治环境,营造全社会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多元共治,建设生态文明的良好气氛。
三、完善配套制度,确保新《大气污染防治法》落到实处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新《环境保护法》通过后修改的第一部单项法,分别对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等内容作了规定,既体现新《环境保护法》的原则和精神,又不对其简单重复。根据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我省将加快对《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制订工作。在制订过程中,我省将全面落实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理念和精神,细化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制度规定,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确保新《大气污染防治法》落到实处。
各地环保部门要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协作,积极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实施方案,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发挥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积极作用。条件具备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要结合本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认真研究,抓紧推动做好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配套完善工作。
四、加大执法力度,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的精神,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从严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力图使排污者不敢违法、不愿违法。我厅将以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处罚手段的突破性规定为契机,充分运用按日计罚、双罚制等处罚措施,强化部门联动,加强相关案件移送工作,严厉打击造成大气污染的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各地环保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与经济综合主管、能源主管、质量监督、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渔业、海关等部门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海事管理等机构的沟通协调,建立执法协调机制、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格执法,铁腕治污。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1月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11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