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2016〕5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6年省级环境信用评价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等五部门《转发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4〕48号)有关规定,现将《2016年省级环境信用评价企业名单》印发给你们。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加强环境监管,规范环境信息公开,督促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切实做好2016年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组织辖区内省级环境信用评价企业于2017年1月15日前完成企业自评,结合日常环境监管情况对企业自评情况进行审核、汇总,于2017年1月31日前将审核汇总情况及辅助证明材料上报我厅。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组织开展省级环境信用评价企业监督性监测工作,并于2017年1月15日前将企业废水、废气、噪声排放汇总情况上报我厅,并抄送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含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下同)。
《2016年省级环境信用评价企业名单》源于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2015〕116号),请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企业核对该名单有关信息,如发现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不正确的应抓紧核实更正,并将情况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2016年省级环境信用评价企业名单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月15日
联系人及电话:曾志宏 020-87537876
电子邮箱:zengzhihong@gdepb.gov.cn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环境监测中心、省环境信息中心。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1月15日印发
2016年省级环境信用评价企业名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