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6〕63号
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六十一条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现将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六十一条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环政法函〔2016〕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六十一条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