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环〔2016〕4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公安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公安局:
为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黄标车淘汰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的通知》、《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和《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现将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便民措施
1.试行新车6年内免排放检验。自2016年2月15日起,试行注册登记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在定期检验时,免于排放检验,机动车所有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即可直接向环保部门或者向环保部门委托的机构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首次申领环保标志需出示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原件,再次申领时需出示行驶证原件。在停车场和城市道路抽检中发现免于排放检验机动车环保超标的,仍要求排放检验。
2.推行机动车异地排放检验。除大型客车、校车外的其他机动车,可进行异地排放检验和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无需办理委托手续。各地级以上市环保主管部门应每季度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机动车异地排放检验情况和环保标志核发情况。
二、加强车辆注册登记和转入环节环保监管
3.严把注册登记和转入关。公安交警部门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和二手车转入时,应严格审查环保达标情况。未达到本行政区域现行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相关登记。环保达标情况无法采集或不完整的,应通过《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国家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后补充采集,网上查询结果应打印并由查询人签名后存档。部分车辆(主要是进口车)无法查询排放标准的,车主可自行选择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排放检验或者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证明该车辆达到本行政区域现行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监管
4.认真落实排放检测/维护(I/M)制度。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在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时一并审核排放检验结果。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出具书面排放检验结果,通过公安交警部门检验监管系统上传接受审核。未出具排放检验结果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公安交警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5.强化机动车排放监督抽检工作。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重点抽测出租车、大中型营运客车和重中型营运货车排放状况。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使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6.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一律按规定报废。进一步强化对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监督解体工作,防止报废汽车再次流入社会。各地公安交警部门要集中排查已强制注销的机动车,通过信函、短信等方式督促车主按照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并组织开展清理行动,严格查处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四、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
7.建立黄标车淘汰进展通报机制。各地级以上市公安交警部门要定期将最新的机动车数据交换给同级环保主管部门。各地级以上市环保主管部门要建立黄标车数据库,定期将黄标车数据交换给同级公安交警部门,通报黄标车淘汰进展情况,并逐步通过政务服务网站提供黄标车查询服务。
8.推广黄标车闯限行区电子执法工作。各地公安、环保部门要按照粤公通字〔2015〕62号文要求,加大黄标车闯限行区电子执法工作力度,尚未开展的地市要制定时间表,于2016年6月底前启动黄标车电子执法工作。已加入跨区域联合电子执法的地区,当地环保部门应每周向省环境保护厅更新一次黄标车电子执法数据库。
9.认真落实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各地要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工作的通知》(粤环〔2015〕42号)的要求,认真落实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市提高补贴标准,引导车主提前淘汰黄标车。
10.加强黄标车异地检验的审核把关。未采用简易工况法检测尾气的检测站,不可受理异地黄标车的检验。尚未实施简易工况法排放检验的粤东西北城市,应组织制定简易工况法实施计划,并报当地市政府批准同意。推动轻型汽油车采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和柴油车采用《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中的简易工况法进行检测,各城市实施时间不迟于2017年12月31日。
11.开展黄标车治理改造试点。地级以上市环保主管部门可根据环保部等六部委印发的《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环发〔2014〕130号)精神,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研究决定是否针对2006年1月1日后登记注册、排放达到国Ⅱ排放标准、残值高、车况及发动机状况良好且未达到强制报废期的柴油黄标车开展后处理装置改造试点。
12. 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多层面、全方位地宣传机动车排放检验、黄标车淘汰等工作情况,尤其是要加大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措施的宣传报道力度,引导和鼓励公众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规检验等问题进行举报。
五、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建设
13.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系统的建设,对机动车排气检测数据和环保标志发放信息进行统一管理,按照《广东省机动车环保检测管理系统数据交换接口规范》(粤环函〔2013〕1188号)的要求及时向省环境保护厅报送数据。其中,珠三角地市(区)须于2016年2月底前完成机动车环保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并向省环境保护厅报送数据;粤东西北地市须于2016年底前完成机动车环保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并向省环境保护厅报送数据。
14.各地要要督促排放检验机构将排放检验数据实时采集、上传至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应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数据统计分析,及时核查数据异常的原因,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环境保护厅。
本通知自2016年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公安厅
2016年1月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1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