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粤环违改字〔2016〕1号
深圳市深水龙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03729724
组织机构代码:68200666-0
法定代表人姓名:廖雪霖
详细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1019号万德大厦2308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理由
2015年10月21日,我厅委托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单位下辖运营管理的深圳市深水龙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上洋污水处理厂的无组织废气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2015年12月4日,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监测报告》(粤环境监测LB字〔2015〕第10号之7),监测结果显示:上洋污水处理厂南厂界下风向臭气浓度最大值为32,超过应执行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规定的标准限值0.6倍。
2015年12月30日,我厅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深圳市深水龙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上洋污水处理厂厂长彭峰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向你单位送达了《监测报告》(粤环境监测LB字〔2015〕第10号之7)。
上述事实有《监测报告》(粤环境监测LB字〔2015〕第10号之7)、2015年12月30日我厅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深圳市深水龙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证明》等为证。你单位下辖运营管理的深圳市深水龙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上洋污水处理厂上述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厅决定:
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深圳市深水龙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上洋污水处理厂废气超标排放行为。
你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提高环保意识、加强环境管理,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确保所排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防止或减少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环境保护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2月25日
抄送:深圳市人居环境委,深圳市坪山新区城市建设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