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2016〕16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现将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169号)转发给你们,请在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批工作中参照执行。市级环保部门作出的限批、解除限批、延长限批等决定,应当同时抄报我厅。对市级环保部门实施限批的地区,我厅同步暂停审批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3月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3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