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6〕196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海深能洪湾电力有限公司9E机组有关环保情况的复函
珠海深能洪湾电力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为洪湾电厂9E项目出具环保支持性意见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你公司现役两套9E机组(装机容量2×180MW)于2004年12月经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批准同意建设(粤环函〔2004〕1169号、粤环函〔2004〕1178号),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受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委托于2012年12月通过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珠环验〔2012〕18号、珠环验〔2012〕19号),并分别于2013年5月和2014年11月完成低氮燃烧器改造。
经查,你公司现役两套9E机组环保手续已完备;珠海市环境保护局确认你公司现役两套9E机组完成低氮燃烧器改造以来,生产期间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燃气轮机组的要求(即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
特此复函。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3月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珠海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