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粤环办〔2016〕22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
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裁量标准》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新修订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进一步规范我厅环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我厅制定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并已通过省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审查,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迳向政策法规处反映。
附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3月15日
(联系人及电话:方平波 020-8753165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厅领导,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3月15日印发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