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6〕272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广东省十二届人大
四次会议第1030号代表建议的会办意见
省科技厅:
我厅对《关于支持韶关高新区启动申报国家高新区的建议》(第1030号)的会办意见如下:
一、省政府于2010年同意认定广东韶关工业园区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我厅于2008年对广东韶关工业园区规划环评提出审查意见(文号为:粤环审〔2008〕499号)。我厅原则支持韶关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按程序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广东韶关工业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审查通过已超过5年,园区管理机构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10〕140号)及《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等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三、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10〕140号)等的规定和要求,广东韶关工业园区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时,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3月23日
(联系人及电话:范 瑞,020-8551639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省府办公厅综合五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