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商〔2016〕250号
关于征求对《广东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要求和联网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的函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不再要求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行委托审批管理,要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因此,我厅计划取消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委托审批事项,为指导各地加强对排放检测机构的监管,我厅拟定了《广东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要求和联网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意见。
请各地认真研究,于2016年4月11日前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省环境保护厅。也欢迎公众提出反馈意见,于2016年4月1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给省环境保护厅。
附件:广东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要求和联网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3月29日
联系人及电话:王顺强,020-85266620
电子邮件:wangshunqiang@gdepb.gov.cn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要求和联网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