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6〕293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广东省十二届人大
四次会议第1380号代表建议的会办意见
省检察院:
我厅对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38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的会办意见如下:
我厅大力支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施行后,我厅积极配合省法院、省检察院推动开展环境公益诉讼专题调研,就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和管辖立案、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环境损害赔偿款的归属及处理用途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充分研讨。
根据广东省开展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工作方案的要求,我厅自2014年起均及时将我厅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报送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
2015年3月30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函〔2015〕44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在环保部门网站或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决定书全文。我厅及时以粤环办函〔2015〕108号文向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环保部门转发了该《通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全面公开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信息。同时,自2015年4月起,我厅严格按照要求将我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众网”全文公开。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报送新修订〈环境保护法〉的配套办法执行情况的通知》(环办函〔2015〕106号)的要求,我厅每月对全省各级环保部门执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办理环境违法案件情况进行督办和信息调度,同时将案件信息抄送省检察院。2015年,我厅向社会主动公布了一批重点环境违法犯罪案件。
我厅按照省“两法衔接”联席会议要求和《广东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工作方法》的规定,认真部署“两法衔接”信息报送工作,安排专人负责信息填报,并按要求及时录入相关信息。
2015年12月,我厅与省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在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的实施办法》(粤检会字〔2015〕11号),切实加强我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环保部门的联系协作,明确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和联系会议制度、案件信息通报制度、案件专业咨询协助制度、案件诉前的起诉主体商定制度案件支持起诉制度和鉴定机构推荐名录制度,共同推进我省环境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3月28日
(联系人及电话:杨迪 8753392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省府办公厅综合五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