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6〕343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政协第十一届广东省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0160650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省检察院:
我们对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20160650号提案的会办意见是:
我厅大力支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施行后,我厅积极配合省法院、省检察院推动开展环境公益诉讼专题调研,就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和管辖立案、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环境损害赔偿款的归属及处理用途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充分研讨。
2015年12月,我厅与省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的实施办法》(粤检会字〔2015〕11号),切实加强我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环保部门的联系协作,明确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和联系会议制度、案件信息通报制度、案件专业咨询协助制度、案件诉前的起诉主体商定制度案件支持起
诉制度和鉴定机构推荐名录制度,共同推进我省环境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
环境保护部先后印发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环发〔2013〕85号)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办法》(环办〔2014〕118号),规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的程序和有关技术核算方法等。2014年,环境保护部以环办〔2013〕90号文印发实施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我厅认真按照上述文件开展相关工作,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推动我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能力建设,加强环境损害评估鉴定对环境司法、环境监督管理的技术支撑作用。
2014年和2016年,环境保护部分别以环办〔2014〕3号、环办政法〔2016〕10号文印发了两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我省区域内的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和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协作单位为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等2家机构被环境保护部列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近几年来,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和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承担了多宗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案件,并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上述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开展相关鉴定评估工作。
2015年12月,司法部和环境保护部以司发通〔2015〕118号文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发展规划、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事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条件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工作予以规范,并要求各地认真做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等有关工作。省司法厅和我厅联合转发了上述《通知》,要求各地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上述《通知》明确规定由司法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制定评审办法,对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条件、评审专家、评审程序等作出规定。同时,由环境保护部会同司法部建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审专家库。
下一步,我厅将会同省司法厅根据司法部和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相关评审办法,研究提出我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审专家人选名单并上报。目前,我厅正在会同省司法厅积极推进开展我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
注:正文内容可公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4月6日
(联系人及电话:杨迪 87533928)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省府办公厅综合五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