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6〕848号
关于报送省环境保护厅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目录的函
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信息函〔2016〕3126号)收悉,经我厅业务处室梳理,现将我厅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目录报给你们,请审阅。
附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双公示”事项目录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7月21日
附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双公示”事项目录(行政许可)
许可部门 |
许可项目 |
行政相对人 |
许可文书有效期 |
备注 |
|
编号 |
名称 |
||||
省环境保护厅 |
1 |
设立和取消核电厂和核热电厂限制发展区审批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长期 |
|
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和退役,核技术应用,铀(钍)矿的开发、关闭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批文有效期为长期;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
|
|
3 |
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批(含环境影响报告超过5年的审核)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批文有效期为长期;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
|
|
4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含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长期 |
|
|
5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1年或5年 |
|
|
6 |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使用Ⅰ、Ⅱ、Ⅲ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Ⅰ、Ⅱ类射线装置;甲、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许可)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5年 |
|
|
省环境保护厅 |
7 |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审批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让有效期为半年;放射性药品转让有效期为自然年末 |
|
8 |
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许可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不超过一年 |
|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双公示”事项目录(行政处罚)
处罚部门 |
处罚项目或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备注 |
|
编号 |
名称 |
|||
省环境保护厅 |
1 |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规定的 |
罚款,同时责令停止建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
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
2 |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定的 |
罚款,同时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
||
3 |
违反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制度规定的 |
罚款 |
||
4 |
违反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规定的 |
罚款 |
||
5 |
违反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规定的 |
罚款,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
||
6 |
违反排污申报登记制度规定的 |
罚款 |
||
7 |
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制度规定的 |
罚款 |
||
8 |
违反环境保护许可证管理制度规定的 |
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
||
9 |
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规定的 |
罚款 |
||
10 |
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制度规定的 |
罚款 |
||
11 |
其他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规定的 |
罚款 |
||
12 |
其他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规定的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13 |
其他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规定的 |
罚款 |
||
14 |
其他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规定的 |
罚款 |
||
15 |
其他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规定的 |
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
||
16 |
违反清洁生产管理制度规定的 |
罚款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