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粤环办函〔2016〕190号
关于规范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管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随着我省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各地逐步开展了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为保障监测数据的质量以及报送过程的可追溯性,现提出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坚持“谁监测、谁负责”、“谁委托、谁把关”的原则,加强对受委托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确保项目按合同或协议要求按期保质完成。要加强监测质量控制,在合同中明确委托方将采取有效的质控措施保证数据质量,包括抽查原始记录、现场检查、标样或盲样考核、比对监测等。达不到质控要求的,应扣除相应的监测服务费并进行针对性整改。要进一步规范数据的报送。为提高数据报送时效,应与受委托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建立数据电子版报送方式,如双方设立工作邮箱等,并书面加以明确。要认真核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范围及有效期,并要求受委托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如有分包监测项目,应事先主动书面告知委托方,同时在监测数据或报告中标注。
二、建立通报及整改机制。各地应对存在监测数据质量问题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时进行通报。对故意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监测不规范的,应要求整改,整改通过后不应限制其服务资格。受到通报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由其实验室所在地市环保部门督促整改,并组织技术确认,技术确认情况报我厅。
三、及时梳理总结。监测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做好绩效评价,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并在以后的委托业务中予以改进。各地应将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项目有关文件记录归档管理,我厅将于年底抽取部分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项目开展监督检查。
四、近期我厅组织评选并发布了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名单(第一批)。全省企业或个人委托的项目可不受此入围名单限制。为促进我省环境监测市场全面发展,省内非试点地区的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不应对未入围的机构一票否决,可给予其参与投标的机会。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7月2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环境监测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