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粤环办函〔2016〕205号
关于对调整纳管排污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意见的复函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金湾区纳管排污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请示》(珠环〔2016〕168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根据《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1597-2015)中4.2.7有关规定,除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等第一类污染物外,企业(含电镀专业园区)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废水时,“pH排放限值为6~9,其他污染物的排放不超过本标准现有项目相应排放限值的200%。”对于具备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接收条件的排污单位,在不增加区域污染负荷的前提下可以执行上述间接排放的有关规定。
二、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对该行业污染物排放的基本要求。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的,应执行地方标准;直接向外环境排污的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行业标准时,应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执行。不同的行业标准,对于废水纳入城市污水管网或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规定也各不相同,所以难以对所有行业做出统一的间接排放规定。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8月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