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6〕945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环保标志技术鉴别的规范》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与城市管理局:
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我省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为回应社会关切,强化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管理,规范和统一我省机动车环保标志技术鉴别工作,我厅组织制订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环保标志技术鉴别的规范》,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该规范的要求,认真组织本辖区内机动车环保标志技术鉴别工作。贯彻过程中若遇到问题,请与我厅联系。
附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环保标志技术鉴别的规范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8月16日
(联系人及电话:王顺强,020-8526662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环保标志技术鉴别的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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