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粤环违改字〔2016〕2号
广东潮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8760243XQ
详细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83号1003房
法定代表人姓名:叶永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4月19-21日,我厅组织汕头、潮州、揭阳等市环保部门对广东省潮州至惠州高速公路工程项目进行环保“三同时”执法检查,发现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0年12月6日获得批复(粤环审〔2010〕421号),2013年11月全面开工建设。目前,该项目仍在施工,主线横向位移超过200米的路线累计超过30%,其中莲花山隧道段路线摆动较大,新穿越了竹仔坑水库和红花地水库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并增加了潮州、谷饶和陆河东等3条连接线。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规模、地点、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了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此外,该项目普宁至陆河段已于2015年12月建成主线路段并通车运行,部分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2016年3月11日,你公司报送《关于潮惠高速公路变更路线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变化的请示》(粤潮惠司〔2016〕6号),对广东省潮州至惠州高速公路工程项目路线方案变化情况作了说明。4月9日,我厅复函中也明确指出“潮惠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地点等发生了重大变动,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你司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粤环审〔2016〕203号)。
上述事实有2016年4月19至20日我厅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20至21日揭阳、潮州和汕头市环保局的现场检查记录、广东潮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
(一)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我厅决定:责令你公司负责建设的广东省潮州至惠州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停止建设。
鉴于广东省潮州至惠州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停止建设将影响公共利益,故将“责令停止建设”暂缓至2016年12月31日执行。在此期间,你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环境影响,并主动接受工程所在地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我厅决定:责令你公司限于2016年9月30日前改正广东省潮州至惠州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普宁至陆河段部分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环境保护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8月8日
抄送:汕头、惠州、潮州、揭阳、汕尾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