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粤环违改字〔2016〕3号
茂名永诚环保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2668240338D
法定代表人:黄建中
详细地址:茂名市茂南区公馆镇河之口90-2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理由
2016年8月30日你公司1#焚烧炉正常生产,1#焚烧炉二噁英类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0.37倍。以上事实,有《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现场检查笔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调查询问笔录》、《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粤环境监测LB字(2016)第24号之19-1)、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编号:4409002015000005)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1#焚烧炉二噁英类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0.37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我厅决定: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我厅可依法依规对你公司实施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环境保护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1月8日
抄送:茂名市人民政府,茂名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