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6〕1323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荐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专家的函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与城市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防治大气复合污染,进一步提升环境空气质量,加强挥发性有机物(下称“VOCs”)排放重点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我厅更新了《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2016年版)》( 粤环函〔2016〕525号),并印发了《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粤环函〔2016〕1054号)。为进一步强化对VOCs综合整治工作的服务和指导,我厅拟建立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专家库,请你们推荐不少于3名以上专家,分别包括环保治理、工艺流程和VOCs排放量计算等方面专家。同时,鼓励各地市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当地VOCs污染防治专家库。
请将VOCs污染防治专家推荐名单、专家基本情况文字说明材料,于12月10日前反馈至我厅大气处。
附件:1.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专家推荐表
2.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专家遴选条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1月22日
(联系人及电话:段献忠 85267640 邮箱:gddaqichu@163.com)
附件1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专家库推荐名单
推荐单位:(盖章)
序号 |
姓名 |
单位 |
职位/职称 |
专家类型(环保治理、工艺流程和VOCs排放量计算) |
专家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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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专家遴选条件
一、专家基本条件
(一)爱国敬业、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二)熟悉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能以科学严谨、认真负责、公平公正的态度履行职责,能积极参加省环境保护厅和地市组织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现场核查、技术评估和决策咨询等工作。
(三)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技术领域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技术领域可以来自环境监测、环境研究、信息技术、技术工程管理等,具有现场技术审查和一定的管理经验。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行政管理专家除外),健康状况良好,能够保证正常地参加各类现场审核、技术支持工作和相关活动。
二、 遴选程序
(一)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与城市管理局和厅直属单位向省环境保护厅推荐专业领域专家后备人选,推荐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二)省环境保护厅根据被推荐人的具体情况,决定入选专家库的人员。专家库专家不超过100人,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进行调整。
三、专家主要工作及职责
(一)受省环境保护厅委托,专家主要工作为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提供切实可行的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邀请专家以省环境保护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专家身份担负相关工作的,须事先征得省环境保护厅大气处同意。
未经省环境保护厅大气处同意,专家不得擅自以省环境保护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专家的名义组织或参加与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咨询有关活动。
专家参加省环境保护厅以外其他单位委托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咨询工作提出的意见或建议,不代表省环境保护厅的意见或建议。
(三)专家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秘密、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擅自披露上述有关信息。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专家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对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专家即使在不担任专家之后,也需按照有关要求不得泄露担任专家期间获知的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违者由当事人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