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6〕1529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肇庆市高要区兴隆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2015年环境信用修复意见的函
肇庆市高要区兴隆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申请修复肇庆市高要区兴隆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重点污染源环境信用》、《肇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肇庆市高要区兴隆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信用修复的初审意见》以及有关材料收悉。我厅依程序对你公司开展了审查,有关情况已于 2016年12月7日至12月13日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www.gdep.gov.cn)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投诉或反对意见。经研究,现提出意见如下:
根据《转发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4〕48号)有关规定,肇庆市高要区兴隆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经整改后符合环境信用修复条件,我厅同意对你公司2015年环境信用进行修复,解除黄牌标识,环境信用等级上调一级至“环保良好企业”(蓝牌标识)。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2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肇庆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