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函〔2017〕1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省编办组织省发展改革委等51个省直部门对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直部门权责清单(第一批)的决定》(粤府〔2014〕72号)、《关于公布省直部门权责清单(第二批)的决定》(粤府〔2015〕24号)公布的部门权责清单进行了梳理完善,更新了权责清单内容,并逐一明确了职权事项运行各环节对应的责任事项、问责依据和监督方式。调整后的权责清单共包含行政职权5567项,其中行政许可494项、行政处罚2028项、行政强制108项、行政征收31项、行政给付38项、行政检查465项、行政确认121项、行政奖励34项、行政裁决4项、其他2244项,已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本部门调整后的权责清单和权责运行流程图通过部门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对权力清单未明确但应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负起责任;对需列入权责清单的,按程序办理。要严格按照权责清单行使职权,切实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大力推进行政职权网上运行,加大公开透明力度,建立有效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对不按权责清单履行职权的单位和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省编办要加强对省直部门权责清单建设的统筹协调,及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以及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组织做好省直部门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完善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信息中心要及时做好省直部门权责清单调整与网上办事大厅相关事项对接公开等工作,确保相关数据同源、信息一致。
各单位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编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