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6〕1199号
汕头海关:
你关《关于商请处理废旧设备的函》(汕关财函〔2016〕378号)收悉。经研究,我厅意见如下:
一、你关查获的废旧设备经你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定,已无使用价值,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原则上要求退运。对确属无法退运的,由海关以拍卖或者委托方式移交环保部门认定的具有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能力的单位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置。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可参照国家《拟销毁的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分类处理指南》(环保部公告2014年第18号)的要求,按照危险废物、电子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进行分类处理。
二、你关查获的这批设备属于禁止进口废物中的“废弃计算机类设备和办公用电器电子产品”(8469-8473),应优先交由具有环保部门核发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具有环保部门核发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名单可通过广东省环保公众网查询(网址:https://gdee.gd.gov.cn)。
三、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走私废物处理处置过程由当地环保部门会同海关共同监督管理。请你关与地方环保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走私废物的处理处置工作,并根据《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将后续处理处置情况通报我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0月24日
(联系人及电话:辜剑波 020-89779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