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6〕1200号
深圳海关:
你关《关于商请处理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函》收悉。经研究,我厅意见如下:
一、你关查获的固体废物经检验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原则上要求退运。对确属无法退运的,应委托具有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能力的单位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置。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可参照国家《拟销毁的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分类处理指南》(环保部公告2014年第18号)的要求,按照危险废物、电子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进行分类处理。
二、你关查获的这批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HW46含镍废物),应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进行处理。经我厅核发许可证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可从广东省环保公众网查询(网址:http://gdee.gd.gov.cn)。
三、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废物处理处置过程由当地环保部门会同海关共同监督管理。请你关在选定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后告知当地环保部门,共同做好废物处理处置的监督工作。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0月24日
(联系人及电话:辜剑波 020-89779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