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6〕1356号
广州海关:
你关《关于商谈处理废润滑油的函》收悉。经研究,我厅意见如下:
一、你关查获的废润滑油,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原则上要求退运。对确属无法退运的,由海关以拍卖或者委托方式移交环保部门认定的具有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能力的单位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置。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可参照国家《拟销毁的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分类处理指南》(环保部公告2014年第18号)的要求进行。
二、你关查获的这批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 HW08”中的“ 900-217-08”,应交由有相应资质范围的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进行处置。经我厅核发许可证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可从广东省环保公众网查询(进入“环保业务-固废与重金属-固体废物行政许可公示公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公告公示”)。
三、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走私废物处理处置过程由当地环保部门会同海关共同监督管理。请贵关与地方环保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走私废物的处理处置工作,并根据《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将后续处理处置情况通报我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1月30日
(联系人及电话:辜剑波 020-89779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