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粤环违改字〔2017〕1号
阳春市汇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441781781159785R
地址: 阳春市春城镇崆峒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洪恩喜
我厅执法人员于 2017 年3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有生产原料约800吨固体废物堆放在厂棚区内,露天堆放有大量生产原料,无防腐防渗措施。我厅组织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公司收集的固体废物原料进行了危险废物浸出毒性(无机元素)、腐蚀性采样、鉴别,根据省环境监测中心2017年4月1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粤环境监测LB字〔2017〕第03号之4)及广东省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管理中心出具的《关于阳春市汇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危险废物技术认定意见》(粤固管函〔2017〕52号),该《监测报告》中所列的你公司厂内固体废物2#、3#堆存物属于危险废物。但是,你公司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时,并未取得危废经营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现场检查笔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视频、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粤环境监测 LB字(2017)第03号之4)、《关于阳春市汇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危险废物技术认定意见》(粤固管函〔2017〕52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阳春市汇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的认定意见》(粤环函〔2017〕459号)、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厅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4月20日
抄送:省公安厅,阳江市环保局,阳春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