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粤环办函〔2015〕108号
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
立案监督活动”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
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现将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函〔2015〕44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严格按照要求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填报环境保护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并在20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网站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开决定书全文。上述信息填报及向社会公开信息工作情况将列入2015年度广东省环境保护系统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范围。
二、各地要按照《关于报送新修订〈环境保护法〉的配套办法执行情况的函》(粤环办函〔2015〕28号)的要求,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环境行政处罚和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情况报送我厅环监局,同时报送1个适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案件或者干预执法、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等方面的典型案例。
附件: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函〔2015〕449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4月20日
联系人及电话:法规处 杨 迪 020- 87533928
环监局 孙贵义 020- 8526562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环办函〔2015〕449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