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粤环办函〔2017〕171号
关于开展砖瓦行业环保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砖瓦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7〕1095号)要求,我厅制定了《广东省砖瓦行业环保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砖瓦行业环保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7月14日
联系人:邓 芹 电话:(020)87531427
传真:(020)87537834 电子邮箱:dengqin@gdepb.gov.cn
附件
广东省砖瓦行业环保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砖瓦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7〕1095号)要求,为了加强砖瓦行业的环境监管执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砖瓦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对砖瓦行业企业进行深入排查,重点对砖瓦行业企业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执行情况、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砖瓦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表》(见附件)。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环评制度执行情况。检查企业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有关情况,特别是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企业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执行情况。
(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与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原料、燃料破碎及制备成型工段各产尘点是否建设收尘装置和除尘设施,人工干燥及焙烧窑是否建设配套除尘和脱硫设施,是否建设有规范的排放口,各项防治污染设施是否正常运行。2016年7月1日以来,砖瓦行业企业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情况,组织对砖瓦干燥及焙烧窑、破碎、制备成型等各个排放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氟化物等污染因子开展监测。
(三)无组织排放。原料系统是否配备封闭原料库,配料系统是否配备除尘装置,企业边界总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氟化物排放是否达标。
(四)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按照相关要求建设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检查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与环保部门联网,是否反映企业真实排污状况。
二、工作要求
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应依法及时查处。对未经环评批准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责令恢复原状。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企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可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颗粒物排放的违法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对存在自动监控设施弄虚作假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涉及不属于环保职责范围的,及时移送通报相关政府部门。
请你们认真研究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督促辖区内环保部门结合实际认真开展砖瓦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排查企业名单、整治方案和《砖瓦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表》请于2017年8月21日前报送我厅,并按环保部要求于8月30日前进行公开;专项执法检查总结和公开清理整顿情况请于9月21日前报送我厅。
附件:砖瓦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砖瓦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