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7〕1862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扩建项目调整生产废水排放去向及纳管标准请示的复函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扩建项目调整生产废水排放去向及纳管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你公司扩建项目生产废水由排入淡澳分洪渠的直接排放方式改为排入淡水污水处理厂的间接排放方式,生产废水外排量不得超出原环评批复要求,总铜、总镍、总银等金属类污染物及总氰化物仍须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2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Ⅴ类标准对应指标的较严值,其他污染物可按《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2相应排放限值的200%执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2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惠州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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