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7〕1901号
关于调整《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17年本)》第三条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125号)的有关要求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府〔2012〕143号)第十一条规定,现对《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17年本)》(以下简称《名录》)第三条规定调整如下:
已通过规划环评审查的国家级开发区内的外资项目(其中环境保护部2015年第17号公告规定应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除外),不再列入《名录》第三条规定。该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地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2月2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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