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机动车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粤环发〔2017〕8号
关于废止《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
委员会 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十二五”机动车污染物总量减排
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工商局、质监局、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石化广东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广东销售分公司、中海油广东销售有限公司、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
经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报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省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决定废止《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机动车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环〔2012〕92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7年12月2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12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