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8〕408号(A)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766号代表建议会办意见的函
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李材等代表提出了《关于惠州大亚湾石化区加快建设世界级石化基地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一、加强支持指导,积极推动惠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
我厅一直以来都积极推动、指导惠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惠州市按要求完成了燃煤火电厂脱硫脱硝以及超低排放改造、水泥厂脱硝、污水处理厂建设、落后产能淘汰等重点减排工作,“十一五”及“十二五”期间均超额完成了省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绩。
二、关于“十三五”减排指标下达及核算问题
(一)关于惠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事宜。
国家下达我省“十三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分别是:到2020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5年分别下降10.4%、11.3%、3%、3%,我厅在下达惠州市“十三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时,已综合考虑了惠州市环境质量改善、经济发展及重点建设项目的需要,要求惠州市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5年分别下降15%、17%、3%,二氧化硫排放量允许比2015年上升1.4%。化学需氧量、氨氮两项指标减排比例处于中等水平,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两项指标要求远低于珠三角其他城市。
(二)关于“考核指标时按剔除由国家、省批复的重大石化产业项目环境容量和能耗总量计算”事宜。
我国现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均是按行政区域下达,污染减排核算、考核也是按整个行政区域进行。在下达各市减排任务目标时,我厅对已经批准建设且在“十三五”期间投产的重大建设项目,均考虑安排总量指标;对尚未批准或规划的项目,一旦省政府决定批准建设,我厅将另行调剂全市总量指标。但为避免重大建设项目投产后环境管理不到位,考核时不宜剔除由国家、省批复的总量指标,惠州市应加强项目环境管理,督促企业做好污染防治工作,将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国家、省下达的总量指标内。
三、大亚湾石化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相关问题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10〕140号)及《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等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广东惠州大亚湾石化产业园区若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应当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广东惠州大亚湾石化产业园区内项目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是否可行,应经环境影响评价论证确定。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支持惠州市环境保护工作,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指导。在下达年度总量减排任务时,根据惠州市重大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实事求是予以安排。
专此函达。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3月28日
(联系人及电话:唐天征 8753191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省府办公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海洋渔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