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粤环违改字〔2018〕3号
东莞市粤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68176604E
法定代表人:蔡沛华
详细地址:东莞市麻涌镇南洲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理由
2018年3月28日,我厅会同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东莞市环境保护局麻涌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查阅相关资料,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公司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抽测。现场检查时,加气砖生产线正常运行,球磨机未开启;2台锅炉正常运行,其中1台6t/h燃煤锅炉正在使用煤作为燃料,另一台4t/h燃煤锅炉正在使用生物质作为燃料,2个锅炉燃烧废气经漩流板脱硫除尘工序处理后,共用1个烟筒高空排放。《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粤环境监测LB字〔2018〕第12号之012)显示,你公司锅炉烟气汇合的35米高空排气筒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为33mg/m³、257mg/m³、190mg/m³,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超过《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许可证编号:4419762011000011)要求的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燃气锅炉烟气排放限值0.3倍、0.3倍。另外,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原料堆场的河砂、粉煤灰等露天堆放,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2018年3月28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3月28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调查询问笔录》、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粤环境监测LB字(2018)第12号之012 )、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编号:4419762011000011)、营业执照、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和七十二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等规定,我厅决定: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原料堆场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我厅将自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你公司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复查,若发现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保部令第28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环境保护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4月13日
抄送:东莞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