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8〕689号
关于企业吸收合并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问题的复函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如何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请示》(中环请〔2018〕73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你局请示称,广东格兰仕集团有限公司计划将同一厂区内、具备独立环保审批手续的几家家电公司合并为一家公司,且该吸收合并仅涉及资产、债务的转移,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未发生重大变动。我厅认为,若该吸收合并经合法程序完成后,相关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均未发生重大变动,则企业无须报批或者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 若企业只是变更法人代表或企业名称,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均保持不变的,亦无须报批或者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仍按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执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4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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