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8〕639号(B)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政协第十二届广东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0180013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省水利厅:
我们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180013号提案的会办意见是: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禁止从事任何生产建设活动;在缓冲区,禁止从事除经批准的教学研究活动外的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在实验区,禁止从事除必要的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考观察和符合自然保护区规划的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外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规定,小水电属于禁止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开展的生产建设活动。2015年,原环境保护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要求各地对自然保护区内存在的开放建设活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水电开发是其中一项检查重点;2017、2018年,原环境保护部等七部门连续联合组织开展“绿盾2017”、“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也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水电设施作为重点排查对象。根据这几次监督检查情况,我省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的小水电设施大部分建于保护区成立以前,目前处理措施主要是通过组织开展小水电的环境影响评估,要求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与其签订管护协议,将电站运营对保护区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电站使用期满后,不再扩建或续建。
下一步,我厅将结合“绿盾”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配合当地政府、各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门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研究自然保护区内水电设施退出方案,推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设施的清理,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4月24日
(联系人及电话:易晖,020-8750400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省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