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8〕1187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报送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第三十批第227号案件办理情况的报告
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
2018年7月5日,我厅收到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第三十批第227号案件,反映广东华丰中天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LNG储配站项目存在“违规取得环境影响报告”等问题。2018年7月5日,我厅会同潮州市环保局对建设项目进行了调查,检查了施工现场。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调查,案件所反映的“广东华丰中天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LNG储配站项目”,即为“潮州闽粤经济合作区LNG储配站(一期)建设项目”。该项目位于饶平县所城镇龙湾村,建设内容包括液化天然气储罐区、工艺装置区等,设有液化天然气全容储罐2台,单罐容积100000立方米,项目年转运总量为100万吨/年。2016年4月28日,饶平县环境保护局以《关于“潮州闽粤经济合作区LNG储配站(一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饶环建复〔2016〕12号)批复项目环评。目前,项目正在施工中。
二、办理情况
(一)关于环评审批权限情况。
调查人员现场调取了项目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等材料。经对照《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 年本)》、《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5年本)》和《潮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5年本)》,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不属环境保护部、省环保厅和潮州市环保局。饶平县环境保护局以《关于“潮州闽粤经济合作区LNG储配站(一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饶环建复〔2016〕12号)批复项目环评是符合分级审批权限要求的。“华丰集团试图通过县级环保局文件替代省级环保厅意见”说法不实。
(二)关于未批先建情况。
调查人员查看了项目环评文件,走访了饶平县环保局环评审批经办人员。项目环评审批经办人员在审查过程中,开展了现场查勘工作,未发现未批先建的情形。
三、调查结论及下一步工作
调查认为,饶平县环境保护局批复项目环评文件是符合分级审批权限要求的;该项目不存在未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情形。
下一步,我厅将督促属地政府加强对项目的环境监管,落实企业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做好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保护工作。
特此报告。
附件:1.《关于“潮州闽粤经济合作区LNG储配站(一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饶环建复〔2016〕12号)(略)
2.《潮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5年本)》(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7月13日
(联系人及电话:汤改风 8751624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