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粤环行复〔2018〕36号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申请人东莞市意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不服你局2018年7月10日作出的东环封字〔2018〕00221号《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查封决定书》,向本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厅于2018年7月26日收到该公司委托代理人现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厅已依法受理。现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及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送你局,请你局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本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式两份),所提交的证据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中关于“二、提供证据的要求”的规定。
逾期不提交书面答复及上述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将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而被撤销。
特此通知。
附件: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及相关材料(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7月27日
(联系人及电话:杨迪 020-87533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