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粤环停字〔2017〕1号
阳春市汇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81781159785R
地址:阳春市春城镇崆峒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洪恩喜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经我厅执法人员2017年3月6日、3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公司部分生产,废水沉淀池池顶有一PVC弯头,废水沉淀池收集过量时,会出现废水通过该PVC弯头外排进入污水管情形;蒸发结晶池上方有一管道,蒸发池水经管道流至露天明沟,再进入废水沉淀池边的雨水沙井,经沙井连通的污水管外排至外环境;料液净化系统存在“跑冒滴漏”情形,经雨水排渠外排至雨水沙井;废水沉淀池西面有一个沙井作为污水管道,最终排向厂界北面围墙外的天心岗河涌。连接外排废水口的管道有2条,其中一条的沙井内未见外排废水,另一条有外排废水。2017年3月6日,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人员对你公司废水沉淀池内废水和沉淀池旁雨水井、碳粉池边沟及外排井的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并于2017年4月1日出具《监测报告》(粤环境监测LB字〔2017〕第03号之4)。该监测报告的废水监测结果显示:废水沉淀池旁雨水井排放的废水总镍、总镉、总铜、总锌浓度分别超标33倍、3.3倍、12倍、5.4倍,外排井废水排放的总镍、总铜浓度分别超标6.1倍、43倍。
上述事实有我厅执法人员2017年3月6日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3月7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粤环境监测LB字〔2017〕第03号之4)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通过暗管、雨水渠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2017年4月21日我厅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停产整治告知书》(粤环停告字〔2017〕1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未向我厅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决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生产,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厅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本停产整治决定自你公司向我厅报送上述备案材料之日起解除。
我厅将依法对你公司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你公司如未按要求停产整治,我厅将依法进行处理或者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
邮政编码:510630
联系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020-87533928
传 真:020-87531752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5月3日
抄送:阳江市环保局,阳春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