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函〔2018〕1647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暂停审批部分工业集聚区新增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通知
韶关、茂名、肇庆、潮州、揭阳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通报广东省报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任务完成情况》(环办水体函〔2018〕455号),经核实,广东新丰县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广东化州鉴江经济开发区、广东肇庆工业园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广东饶平潮州港经济开发区、广东普宁市产业转移工业园区未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有关规定,经研究,自2018年10月1日起,我省各级环保主管部门暂停受理、审批以上6家工业集聚区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限批期限6个月。
实施限批期间,以上6家工业集聚区应当尽快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进度,落实整改要求,并向我厅报送整改结果报告。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9月1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韶关、茂名、肇庆、潮州、揭阳市人民政府,广东新丰县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广东化州鉴江经济开发区、广东肇庆工业园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广东饶平潮州港经济开发区、广东普宁市产业转移工业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