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8〕1668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垃圾焚烧厂烟气中的常规五项污染物、重金属类和二噁英按照规定频次开展监督性监测的履职申请的复函
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
你单位《关于对垃圾焚烧厂烟气中的常规五项污染物、重金属类和二噁英按照规定频次开展监督性监测的履职申请》收悉,函复如下:
为督促各地环保部门进一步加强我省垃圾焚烧企业污染物监督管理,我厅于2018年8月15日印发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生活垃圾焚烧企业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及督促企业自行监测结果信息公开的函》(粤环办函〔2018〕233号,详见附件),要求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86号)、《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要求,做好本辖区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信息公开发布工作,加强垃圾焚烧企业监督性监测和信息公开,督促企业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我厅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开展各项工作。
感谢你单位对我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
附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生活垃圾焚烧企业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及督促企业自行监测结果信息公开的函》(粤环办函〔2018〕233号)(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9月22日
(联系人及电话:刘洁卿020-8753170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