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粤环函〔2019〕509号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机构改革期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复函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问题的请示》(揭市环〔2019〕61号)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6号)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了我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机构改革后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按照机构改革“不立不破、先立后破”的原则,在机构改革完成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仍按原规定执行。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3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其他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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