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新建广州南沙港铁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粤环审〔2015〕475号
南沙港铁路项目筹备组:
你单位报批的《新建广州南沙港铁路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广州、中山、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及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对报告书的初审意见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建广州南沙港铁路起于既有广珠铁路新设的鹤山南接轨站,途径江门市、佛山市顺德区、中山市、广州市南沙区,终于南沙港站,正线全长79.464公里,配套建设的南部集装箱作业区铁路线路(单线)长8.367公里。全线设鹤山南、黄圃、万顷沙、南沙港车站4个,黄圃站、南沙港站综合性货场2处、南部集装箱装卸场1处,南分区车场1处、均安、南沙牵引变电所2座。项目为国铁Ⅰ级、双线电气化货运铁路、有砟轨道,设计行车速度120公里/小时。黄圃货场货物品类以钢铁、矿建、粮食、化工品和金属制品为主,含少量焦炭(年发到运量3万吨);南沙港货场货物品类以粮食、钢铁和集装箱为主;南部集装箱装卸场货物品类以集装箱为主。除黄圃货场外,其余货场均不办理粉体货物,所有货场不设置露天堆场及危险化学品仓库,线路不运输危险化学品。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饮用水源和生态安全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优化线路走向、通过方式及施工方案,减少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项目线位不得穿越中山市黄圃镇海蚀遗址省级地质公园,尽可能远离国家历史文化名村良溪村及广州市南沙区市级古树细叶榕。配合有关部门合理规划沿线土地使用功能,在线路的噪声、振动等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宜规划建设学校、医院、居民住宅集中区等噪声、振动敏感建筑物。
(二)做好地表水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按照经省政府同意后印发的《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南沙港铁路穿越饮用水源保护区意见的函》(粤环函〔2015〕1135号)及报告书的要求,认真落实施工期和营运期各项饮用水源保护及应急防范措施,加强与地方政府及涉及水厂的沟通、协调,制定水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与区域应急体系相衔接,加强各敏感路段环保设施管理,防止交通事故引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黄圃站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纳入当地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其余车站生活污水经达到《铁路回用水水质标准》(TB/T 3007-2000)铁路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后回用,不能回用的交由当地环卫部门收集处置。各类废水不得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划定的Ⅰ、Ⅱ类水体排放。
(三)加强沿线生态保护工作。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恢复、补偿措施。优化施工方案及施工便道、施工营地、取土场、弃土场的选址,减少临时占地面积,合理划定施工线路,控制施工范围,缩短施工时间。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植被和景观恢复,防止因水土流失造成环境污染,确保沿线生态安全。优化邻近黄圃镇海蚀遗址省级地质公园、国家历史文化名村良溪村及广州市南沙区市级古树细叶榕路段的施工方案,避免工程施工对其的不利影响。
(四)采取综合减振降噪措施,确保沿线各环境敏感目标的声环境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及当地声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振动环境满足《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要求。对声环境质量现状已经超标的路段,需采取措施严格控制新增噪声。加强沿线敏感目标噪声、振动影响跟踪监测,根据营运期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和完善防治措施。
(五)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落实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生活垃圾交由城市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六)减缓电磁环境影响。牵引变电所、基站选址远离居民区、学校等敏感目标。按照《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等有关规定,落实主变电所及基站的电磁辐射、无线电干扰防治措施,减少电磁辐射和无线电干扰对环境敏感点的影响。
(七)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的要求,开展环境监理工作。针对环境敏感路段制订严密的施工方案,严格施工管理,确保饮用水源等得到有效保护。采取先进的施工方式,优化施工场地布置,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施工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施工扬尘等污染物排放符合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及时清运、妥善处理施工期间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做好施工弃土弃渣和建筑垃圾处理处置。
(八)加强与沿线单位和公众的沟通,切实保护其合法环境权益。按要求做好相关环保搬迁工作,并注意解决好拆迁过程引起的环境问题。
(九)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要求,结合项目环境风险因素,制订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广州、中山、江门市环境保护局、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和我厅环境监察局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9月29日